昆明医药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考勤管理制度
学生考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生考勤管理,明确“学校、家长、学生”三方权责,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秩序,稳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学校考勤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一、考勤管理规定
1.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和因事因病请假、无故缺旷实行考勤。
2.校长是学生考勤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建立“校长、学生处主任、系主任、班主任、监护人、学生”六方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学生考勤情况,并开展相关工作。
3.班主任对缺课旷课的学生要“及时知晓、查明原因、核实去向、告知家长、持续跟踪、痕迹管理”;对请假学生要“核实情况、询问家长、告知规定、照章办理”。
4.班主任每天要第一时间清查班级学生考勤情况,并向系主任报告,系主任统计汇总后,向学生处主任报告,学生处主任统计汇总后,报安全副校长。
二、请假审批规定
1.班主任要对学生请假严格把关,用心甄别请假事由,及时与监护人核实后,再做出是否同意请假的决定。请假经批准后学生方可离校,无正当事由不得准假。
2.学生请假要真实表达具体事由,不得有编造谎言请假的行为,不得有“请霸王假”的行为,不能以“因家里有事、因本人有事、因特殊情况”等模糊理由请假。
3.对因事、因病请假的,要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办理,并用学校统一印制并加盖骑缝章的请假条,请假条一式2份,1份交班主任留存,1份交门卫室做出校凭据。
4.学生确因重大疾病或不可预测的事故急需救治或处理,无法按流程请假审批的,班主任及时通知家长并自主决策处理,然后报系主任并逐级上报,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5.若学生在校外或家里急需请假,不能当面办理请假手续的,由学生以电话和信息的方式,说明请假缘由提出请假申请;由家长以电话和信息的方式,表示是否同意请假,并承诺请假期间安全责任由家长和学生自负后,方可批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三、请假审批流程
1.学生向班主任递交请假申请书,并真实、具体说明请假事由。
2.班主任甄别学生请假事由,及时与监护人沟通核实。
3.班主任综合监护人意见后,做出是否准假决定。
4.学生递交请假期间的安全责任承诺书,监护人以电话、信息的方式,向班主任承诺请假期间学生的安全责任由家长和学生自负。
5.班主任带学生到校区学生科说明请假事由,领取请假条。班主任确因有事不能亲自到场时,要电话说明情况。
6.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报专业系备案,3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系主任审批报学生处备案,7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学生处主任审批报安全副校长备案,10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由安全副校长审批,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须校长亲自审批,30天以上的请假按休学处理。
四、痕迹管理规定
1.对擅自缺课旷课的同学,要及时知晓缺课旷课时间、原因、去向,要第一时间告知监护人,要适时跟踪询问,收集好电话录音、微信聊天等痕迹资料。
2.对请事假的同学,要及时向家长落实请假缘由,家长是否同意,要适时跟踪询问,收集好电话录音、微信聊天等痕迹资料。
3.对请病假的同学,要及时了解病情,要及时告知家长并征求家长意见,要明确看病医院、病情,要及时报告,要适时跟踪,收集好电话录音、微信聊天痕迹资料。
4.学生在校外请假的,要及时告知家长并征求家长意见,要收集好学生请假的电话录音和信息痕迹;要收集好家长同意请假并承诺请假期间安全责任由家长和学生自负的电话录音和信息痕迹。
五、缺课旷课处罚规定
1.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假期者,以旷课论处。
2.学生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的按旷课一节处理,迟到、早退三次记为旷课1节,旷课一天按8节课计算。
3.对无故缺课旷课的学生,按一星期、一个月、一学期,分段视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一星期累计旷课5节警告处分,10节严重警告处分,15节记过处分,20节记大过处分,25节留校察看处分,30节开除学籍处分,36节自动退学。
(2)一个月累计旷课15节警告处分,25节严重警告处分,35节记过处分,45节记大过处分,55节留校察看处分,65节开除学籍处分,72节自动退学。
(3)一学期累计旷课25节警告处分,35节严重警告处分,45节记过处分,55节记大过处分,65节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72节勒令退学。
4.无特殊原因,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两周,视为自动退学,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5.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认定其自动退学,并通知监护人;如无法通知监护人,可在校内进行公示15天,公示期满仍不来办理有关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后无特殊情况,一个月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2)一个月内擅自离校连续15天以上者;
(3)一学期内擅自离校连续30天以上者;
(4)请假期满后无特殊情况,超过15天未办理延期请假或复学手续者。
特此通知!
电话(教务处): 15687198443 /15167688727